陳官透露,辯方於今年4月預審時曾兩度申請押後聆訊,皆遭法庭拒絕;他明言不會猜測辯方是否藉換官押後審訊,更不會猜測辯方是否因其他原因而申請換官。陳官指當蔡願出庭指證張時,他以「進展樂觀」來形容本案,強調鼓勵認罪被告與警方合作是法庭一貫做法,原因顯而易見,此舉不但可彰顯司法公義,更能找出其他共犯甚至主腦;再者任何與警方合作的認罪被告,一般都會獲得最高五成的刑期折扣,對他自身有利。
對於辯方質疑他在處理蔡認罪答辯當天,主動提到蔡的安全事宜、並形容張「舊時在公眾眼中也算是具影響力的人」,陳官承認曾擔心蔡改變主意,因證人轉軚、而出庭作供但態度敵對的情況並非不常見。至於具影響力一詞,陳官指這是社會上人所共知的事,若將兩者拉上關係,是不負責任並帶誤導。陳官自言是專業的法官,只會基於法律審視證據。
案件編號:DCCC718/17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