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示威技工攜打火機燃料士巴拿 官裁定罪成明言判監機會大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勞教中心梁雅忻
去年10.1,示威者在全港多處示威抗議「贈興」,全日警民衝突不斷。有年輕水喉技工於屯門警方封鎖線附近被截查,搜出打火機氣油、打火機及士巴拿,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梁雅忻今於屯門法院裁決,指被告案發時不時探頭望向警方防線,明顯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其背囊有示威常見的防護裝備,而涉案物品可用作縱火燒雜物及拆卸鐵欄螺絲,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損毀他人財物,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應辯方要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明言很大機會判監,被告還柙至本月28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呈上多封求情信, 現年24歲的被告馬志斌信中自言,自小奉公守法,中學校訓「進學明道」是他的理念,雖然在學成績不佳,但認為奉獻社群非常重要。他現職水喉技工,認為即使技工也是重要工作,一直默默付出,建設香港。
被告為犯案致歉,坦言去年反修例運動令社會動盪,觸動及撼動他的心靈,結果沒有深思,一時衝動下犯案,現已反省「違法達義」並不可取,以後會謹守崗位貢獻社會。
被告未婚妻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誠實可親、真誠盡責、待人有禮,讓她充滿安全感。信中透露疫情下被告全家失業,被告是一家五口的經濟支柱,同時要準備結婚,有經濟壓力,仍能兩邊兼顧,是務實可靠的人。未婚妻肯定其人格,相信他不會傷人及破壞物品。被告的父親、上司、中學副校長及朋友亦為撰信求情,望法庭輕判。
辯方指被告沒有即時使用涉案物品,希望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惟梁官回應:「有即時使用,就唔係告呢條(控罪)啦!」梁官指被告審訊後定罪,涉案物品可造成嚴重後果,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不能單靠背景良好及求情而影響判刑。
惟梁官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只有23歲,「姑且攞個勞教中心報告,但我都可能唔會接受」,因勞教中心6個月的刑期未必反映罪責,「更生因素唔會凌駕一切」,明言即使報告正面亦很大機會判監。
被告被控在屯門杯渡路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氣油、兩個打火機及兩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毀他人財物。
梁官裁決時指警方證人誠實可靠,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控罪物品及面罩、毛巾等東西,手上則持有行山杖。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身懷易燃液體,背包有兩個火機和燃料,燃料可供火機使用,亦可縱火燒雜物,而士巴拿可拆卸鐵欄螺絲,上述物品明顯可以損壞財產。
梁官續指,案發時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探頭望向警方防線,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明顯不是單純途人,加上其背囊有示威常見的防護裝備,附近亦有示威,被告並無合理辯解為何管有控罪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損毀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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