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主黃先生指法團在業主大會通過每月支付1,200元津貼予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並以月薪4,000元僱用一位員工出任法團秘書一職。法團的做法是否恰當?收取津貼的法團成員須否報稅?
答:法團事務繁多,很多大廈都會聘請員工出任法團秘書或司庫的職務。《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8(2)(a)條訂明,法團可僱用並付酬給員工去協助處理法團事務。
在此情況下,法團與受僱的秘書或司庫屬僱傭關係。法團向員工發放的是薪酬,而非津貼,因此法團可自行釐定該員工的薪酬,毋須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4所訂的最高限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