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190米外雷射筆照警署 經理獲判100小時服務令

蘋果日報 2020/07/23 00:00

將軍澳警署雷射筆

銀行經理今年元旦在將軍澳景林邨,在距離約190米外用雷射筆照射將軍澳警署內站崗警員,令警員眼部不適,無法站崗。涉案經理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他亦有悔意,其家人也相當支持他,決定根據感化官建議,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表示,被告郭富華(37歲)的報告內容正面,他亦同意報告內容,並表示已吸取教訓。案情指,當晚一名警員在將軍澳警署入口站崗,其間見到有藍色及綠色光束從景林邨景楠樓10樓梯間發出。警員以電筒反照該位置,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該處有所動作,光束更追蹤警車及警員的身體和頭部作目標。警員不停閃避,光束則尾隨。其後警員感到雙眼不適,眼睛呈現數秒黑影,無法站崗。
及後另外兩名警員到達光束發出的景楠樓10樓梯間,見到被告雙手放在欄杆外,右手持電筒,左手持激光筆。警員表露身份後,被告即時將物件拋出大廈外。其後警員在一樓平台尋獲證物。搜查之下,警員從被告左褲袋內找到一支藍色雷射筆。被告被捕後,警誡下承認管有涉案物品,並以雷射光束照向警署,但不肯定有否射中警員,同時亦承認將雷射筆拋往樓下。經化驗分析,雷射光束輸出光率為1.2級瓦特,按照國際標準,60米範圍內直接照射會損害視力。
另外,20歲學生今年1月25日於油麻地彌敦道遭截查,因涉管有雷射筆、索帶及對講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無牌管有對講機三項控罪。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至9月10日,被告擔保候訊。
被告文永發,控罪指今年1月25日於彌敦道560號外公眾地方,管有一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三袋膠索帶及一部對講機。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及每周向警方報到。
【案件編號:KTCC695/20、KCCC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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