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被告以磚頭毆打事主頭部,令她暈倒,施襲次數達10至15次,造成事主面部重創、骨折,頭皮及頭部亦受損。事主接受手術後,留醫16天才能出院,可見傷勢十分嚴重。其醫療報告顯示被告特意朝她的面部施襲,法官明言此乃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案發後逾半年,事主臉龐仍留有明顯傷疤,被告的行為必然導致事主有心理陰影;若事主不能進行整形手術,一定無法釋懷。
法官表示,被告雖然認罪,亦配合警方調查,惟他一度謊稱是別人襲擊他在先。被告事後曾向事主賠償,惟法官認為在法律上而言,被告理應作出賠償,由於不想大眾誤認為被告能以金錢換取自由,故不會就此舉給予很多刑期扣減。
案件編號:DCCC538/19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