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長毛就DQ案上訴傳召內地專家 上訴庭指沒及時提出屬咎由自取
梁國雄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風波
高院於去年裁定,梁國雄於2016年在立法會的就職宣誓不符合「莊重規定」,有違《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撤銷其議員資格。梁及後提上訴,案件已排期於今年11月28及29日審理。梁早前申請呈上新證據,要求傳召北京大學的法律教授張千帆作專家證人,就人大於當年11月7日的釋法作供,但上訴庭今拒絕申請,指梁明明有時間卻沒有在原審時傳召專家,下令梁支付18.2萬元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指,是否批准呈上新證據要考慮三個條件,包括相關證供在原審時是有合理原因未能呈上;新證供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新證供是可信;另外上訴庭也可以運用酌情權去考慮是否批准申請。
法官續指,涉及梁頌恆及游蕙禎的DQ案在2016年11月3日審理,人大則在2016年11月7日釋法,高院法官區慶祥在11月15日裁定梁、游敗訴。而涉及梁國雄與另3名前立法會議員的DQ案在同年12月6日展開,上訴庭指梁當時已知道有需要呈上專家證供,但梁卻在去年2月20日取得法援的4日後才通知律政司有意呈上專家證供,故律政司反對申請。上訴庭指,梁明明有接近3個月時間去尋求專家意見,但他卻沒有去找,而即使梁在2月才獲法援,也不影響他尋求專家意見。
上訴庭指,所有證供應在原審法提出,上訴庭一般不會接受新證供,判詞批評梁及其律師沒有向原審法官提出傳召專家證人的申請,否則原審法官當時便能考慮是否批准,梁聲稱若上訴庭不批准其申請會對他造成不利,判詞指這是梁咎由自取。
據梁呈上的憲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律教授張千帆誓章內容如下:
● 人大常委不能夠藉着解釋《基本法》而對《基本法》作出補充及修改,若要修改《基本法》則要提出修正案,然後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要嚴格按照程序。
● 人大常委的解釋權只限於《基本法》,無權解釋其他香港法律。
● 至於釋法有否追溯力,張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似乎也不應具備溯及力」。
上訴庭指,張始終沒有解釋人大2016年11月的釋法在內地法律來說是否無效,沒有說明該釋法是否符合內地法律。至於有否追溯力,張的答案是含糊不清。
梁國雄得悉申請被拒後批評上訴庭的理由牽強,「我睇唔到點解唔批准,情理係唔合理;法治原則上剝奪我接受法律濟助嘅原則,係唔合理;對於三次審判嘅法律制度嚟講,喺上訴庭已拒絕專家意見,你係唔想專家意見喺終審庭畀人睇到啦,咁我想問 法治精神喺邊度? 」他表示會就上訴庭的決定申請上訴,並稱:「(DQ上訴案)輸贏好閒,但程序公義好重要」。
梁指張千帆的意見很簡單,就是人大有權釋法,但也要按普通法原則去解釋《基本法》,而不是用內地法律去解釋《基本法》,而按普通法原則,不應有追溯力。梁指因為將來亦可能再有人大釋法,加上政府申請司法覆核禠奪立法會議員資格更是前所未見,故張的意見有重要意義。
原訟庭於去年裁定,羅冠聰、劉小麗、梁國雄及姚松炎的宣誓不合規格,沒有依《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撤銷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是自由派法學家,本身是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2012起草《改革共識倡議書》,獲逾70名知識份子聯署,提出落實選舉民主、實現司法獨立等改革主張。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在北京大學修讀憲法及行政法碩士時,其碩士論文導師正是張千帆。
《改革共識倡議書》提出推進依憲執政、落實選舉民主、尊重表達自由、實現司法獨立等改革主張,此後成為當局眼中的敏感人物,微博博客被全面封鎖。2014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出通知,禁止一系列名人及學者的書籍出版,包括張千帆,另有香港文化人梁文道、台灣作家九把刀。
北京維權律師浦志強2015年被指涉煽動民族仇恨等罪遭起訴,張千帆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批評當局以言定罪,違反中國憲法關於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規定。張曾出任美國的耶魯大學、日本的北海道大學、加拿大的維多利亞大學的訪問學者,研究領域主要是比較憲法、中國憲法、道德與政治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