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把實習計劃歸納入三類,第一類為符合學術或課程而設,這些計劃是為取得學科的學分。
院校一致認為,這類實習計劃遭僱主濫用機率不大,同時院校會密切監察實習情況,因此認為這類學生可豁免在最低工資保障範圍。
至於第二類實習計劃,則不附帶學分,但與課程有關。大部份院校都認為,難以監管參與的公司及防止濫用情況,因此傾向不贊同豁免。
第三類實習計劃,既不附帶學分,也與課程無關,院校在學生實習期內不會監管學生實習進度,因此,院校一致認為,這類學生更加不應獲豁免,僱主若要聘請他們做實習生,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條例支付工資。
不過,僱主方面卻持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所有類別的實習生亦應獲得豁免,否則僱主可能不再願意招收實習生,或者減少提供實習。勞方則普遍支持院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