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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滿七天內須發薪
蘋果日報 2006/02/16 00:00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後,需在七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包括未發放的工資、年假補水、長期服務金及代通知金(如適用)等。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不過,梁永鏗律師指出,由於很多公司以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所謂「僱主」即是公司,「老闆」只是股東,勞工處即使判罰「僱主」,「老闆」大不了將公司清盤,藉此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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