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警權】27年前法改會已提將警察通例交立會審批但遭拒 大狀:警現違武力槍械守則沒刑責

蘋果日報 2019/06/30 17:27

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反送中警察警察通例警隊條例

6.12警方暴力鎮壓示威者,警方是否依足指引使用槍械及武力再次引起社會關注,早於92年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曾發表報告,建議將屬內部指引、不全面公開的《警察通例》交予立法會審批,《通例》涉及警方使用武力及槍械守則;並提出明文規定警員違反通例的後果,但遭警方拒絕。有大律師認為《通例》僅屬內部指引,法律效力存疑,若警員未有依從通例行動「可以係冇刑責」。
《通例》是警務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制訂,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
法改會當年發表長達200頁報告,建議參考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下稱證據法令)修改香港《警隊條例》,提出61項建議規範警權。當時英國表明制定證據法令主要目的,除了賦予警方權力將罪犯繩之於法,同時加以制衡。
警拒公開全份通例指或影響有效運作
英國證據法令列明,國務大臣須向警方發出「職務守則」,並將守則交由下議院通過,而守則同時成為公眾可參閱文件。法改會報告表明,英國與香港做法明顯不同,若有警員違反通例,只需接受內部紀律處分。法改會建議通例應該公開,並交到立法局(現為立法會)審批通過,同時明文規定警員違反通例後果。惟警方拒絕接納建議。
警方發言人回覆《蘋果》指,若公開全份《通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及警方防止和偵查罪案的工作。
大律師郭憬憲指,《通例》性質較似內部指引,警員違反《通例》只需接受內部聆訊,加上通例並不公開,變相前線警員「無王管」。他認為公開通例讓大眾知道警方準則,就如政府就6.12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一樣,做法公道,亦指通例如經立會批核,認受性將大大提高,加強市民與警方合作的理據。
警隊Facebook曾公開使用槍械指引
今年初油麻地有警員開槍制服傷人疑犯,警方事後罕有地在Facebook公開使用槍械指引,與警方就6.12事件被質詢當日使用橡膠子彈及布袋彈是否洽當的態度截然不同。郭指公眾關心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許多年前警方曾經公開,後來又收回。他形容警方做法「一時一樣」,市民難與警方建立互信。他以往數度為被告辯護時,要求警方透露內部指引,均遭警方及法庭以涉及公共利益為由拒絕,「究竟把尺係警隊Facebook就可以?定係打官司正正經經講就唔得?定係有違公眾利益,所以唔出得街?」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警務政策及程序非法律文件,不受立法會監察,如警方濫權,立會難以干預。他指過往已有案例質疑《通例》及警隊程序手冊僅屬警方內部指引,法律效力成疑。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曾投身警隊的執業大律師則認為,《通例》不應經立法會審批,「非專業人士去監察專業人士,唔係幾好」。他建議市民如欲加強監管,可將守則交予監警會討論,「咁就唔係盧偉聰話晒事」。他稱在執法者角度,使用武力是行動需要(operational need),並以機動部隊作例子,「PTU有四排人,個個用唔同武力,寫就易寫,執法時就難講」,一旦公開有關通例,警方易遭社會「事後孔明」批評,「唔公開點監察?睇下你信唔信警察,係信心問題」。
發表報告的小組成員共有11人,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亦是成員之一。惟江樂士指報告已是多年之前,已忘記會上大部份討論內容,拒絕受訪。胡漢清亦婉拒受訪。其他成員則大多經已退休。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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