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經理醉酒扯國旗拋入渠 認侮辱國旗罪判服務令 官斥行事「唔經大腦」
侮辱國旗元朗安寧路
物業管理經理去年10月初在元朗醉酒後,將市民豎立街頭的8支國旗及1支區旗扯下,遭巡警發現拘捕。物管經理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裁判官水佳麗批評被告行為極之愚昧,不尊重自己國家的旗幟,亦即不尊重自己身為中國人及香港人的身份,今天判刑前再狠批被告行事「唔經大腦」,最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卓傑(38歲)被指於去年10月3日在元朗安寧路,公開及故意以毀損方式侮辱8支國旗及1支區旗。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大學畢業於物業測量系,現職物業管理工作,家人及朋友求情信均形容被告值得依賴、正直、樂於助人及無機心。
辯方今天求情再指被告態度有悔意,得到家人支持,再犯機會微乎其微,承諾履行無償工作時會為事件反省,不再行差踏錯,請求給予一次機會。
裁判官水佳麗聽畢求情後判刑指,被告有良好教育背景,多年力求上進,有一份相當不錯工作。水官形容被告的行為是「飲酒飲出嚟」,事件不應該發生,又指犯案前應先考慮家人。她指被告本來是正常市民,但行為「唔經大腦,搞啲咁嘅事出嚟」。
水官續訓誡被告應該「珍惜擁有的一切,否則全部失去」,又指今天全是被告自己一手造成,警告他機會只得一次,「一隻腳已踏咗入監房,再有下一次另一隻腳會入埋去」,最後判被告接受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去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兩名警員在元朗安寧路附近巡邏,看見被告走到插滿國旗的欄杆旁邊,雙手扯脫其中一支國旗的尾部,然後把國旗扔到橋下明渠。被告之後繼續向前行,再扯脫7支國旗並扔到地上,然後再扯脫一支區旗,並將區旗放進褲袋。警員在保輝徑及安寧路交界截停被告,在其褲袋搜出區旗。
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政見及喝了酒,「經過見到支中國國旗,嬲嬲哋扯咗落嚟掟落坑渠同地下發洩」,原本打算把褲袋中的區旗扔進垃圾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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