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研訊︱受襲昏迷後再被人掟落樓? 運動科學專家:冇乜可能
周梓樂死因周梓樂死因研訊
科大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期間,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研訊第24天,骨科專科醫生兼運動科學專家江金富今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他分析梓樂的傷勢、電腦掃描、毒理化驗及驗屍等報告後,認為梓樂從高處意外墮下的機會較大,而自行跳下或被人襲擊後掟落樓的機會則較低。
裁判官透露,將於下月4日傳召毒理及指模專家作供,相信當日會完成所有證供。其後兩天將會由各方大狀作結案陳詞,以及裁判官總結並引導陪審團。
江金富今供稱,根據文獻,通常高處墮下有三個成因,分別是跳下、跌下及遭扔下。若果傷者是自己從高處跳下,腳先著地的機會較高,腳踭及椎骨受傷的機會也較大。若傷者是跌下,身體則會呈拋物線「斜斜地」著地,頭部受傷機會較高;如墮下高度少於7米,則接近9成會導致頭部受傷。而墮下高度越高,則傷者身體其他部位受傷機會越高。
最後,若傷者是被人扔下,則頭部受傷的機會較低,而因為腳及背部較先著地,故受傷機會較高,但仍要「視乎點樣捉住掟」。
江續指,如果梓樂是自己跳下或遭人扔下,墮地後身體與2樓矮牆的距離會較大,四肢受傷機會亦較高;加上梓樂指甲沒驗出有其他人的DNA,顯示他墮樓前沒抓過其他人,故他推斷梓樂是意外從高處墮下、導致頭部先著地的機會最高。
根據梓樂傷勢,江認為廣明苑閉路電視中的墮樓黑影便是梓樂,相信他的頭部先著地,然後依序是腰及盤骨,但各部份著地時間相距很短,僅有0.1至0.2秒。
江指,停車場3樓矮牆至2樓的高度為4.3米,相信梓樂墮下時間為0.93秒,時速約20英哩,坦言「撞擊力好大、好犀利,如果平時一個西瓜跌落地,都會散晒」。
江解釋,人就眼前狀況作出反應前,需要經過多個步驟,首先要眼睛看到情況,然後將訊息傳輸到腦部,腦部作出判斷後,再通知身體作出反應,過程平均需要0.2至0.7秒,視乎情況複雜性、人的年齡及訓練而定,而大部份人需時0.7秒。
江假設,梓樂離開矮牆後很快意識到3樓外沒行人路,而他花了0.5秒至0.7秒時間作出反應,便只剩下0.23至0.43秒調整著地姿勢,可用時間非常短。
江坦言,梓樂受襲昏迷後再被人掟落樓的機會是「冇乜可能」,因為其頭部表面沒血腫,受襲的頭部骨折模式亦會不同,而且人受襲時會下意識自衞,例如抓對方,故通常指甲會留有其他人的DNA。
他又指,如果梓樂有意識地從高處跳出去,則腳先著地的機會較高,但意外高處跌下則沒有意識,「冇咁有準備」。即使梓樂有意跳出去,但起跳後失去平衡,亦屬於意外跌下,因為他事前意識不到,無法準備。
江進一步解釋指,若果梓樂因某個原因失平衡,例如起跳前看不到矮牆外凌空,左手撐起身體後跨過矮牆,則其眼睛會看著前面、頭部向前衝,最終導致其頭部及右邊身體先著地,致其頭部重創。
他認為上述推論的可能性頗大,亦脗合閉路電視影像,但坦言不肯定意外如何發生,亦不知道梓樂的失足原因。他相信,梓樂的傷勢是一次性造成,因其左腦撞瘀,顯示墮地的反衝擊力很大。
江又指,閉路電視顯示案發當日凌晨近2時,有一名白衣男子亦嘗試跨越3樓矮牆,幸好及時「收掣」,否則可能亦會造成與梓樂相似的傷勢。研訊主任問,梓樂有否可能不是意外墮下?江稱應該沒有。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若果梓樂是被人推下樓,其身體重心是否至少會比矮牆高?江同意,指需要很大推力,梓樂亦要在牆邊傾得很前,才會被人推得失去重心。但他指,梓樂被人正面推的機會很低,因為他應會懂得反抗並留下痕迹,但如果反面推的話,則其傷勢與現時沒有分別,未必可以區分。惟他強調,此推論需要有證據基礎,故其結論仍是梓樂很大機會失足墮下。
有陪審員問,人失平衡後的本能反應,是否比前述的0.2至0.7秒反應時間短?江指不是,重申當人認知到危險後,需要再等身體作出反應,兩者之間有時間延誤,與平日「暈一暈」時作出的平衡動作不同。後者是不自主的反射反應,但前者不但要「郁一郁」去平衡身體,更需時讓大腦控制手腳,而一般人的平均反應時間是0.7秒。
江又指,根據梓樂傷勢、倒臥姿勢及閉路電視片段,相信他當時以左手或雙手作為跳躍支撐點,以臉及身體面向地面的姿勢跨越矮牆,而非使用右手支撐。多名陪審員關注梓樂的空中姿勢及墮地方向,質疑為何梓樂用左手撐牆,墮地後身體右邊著地、頭部向東。
江嘗試口頭解釋,但陪審團聞言感困惑。其後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從辦公室取出一個熊公仔,笑稱「都陪咗我好多年㗎喇」,借給江模擬梓樂的墮樓姿勢。現場所見,該熊公仔長約10厘米,身穿黑袍、戴金色假髮,並與高官一樣戴黑色眼鏡。
江擺弄熊公仔,顯示梓樂用左手撐起矮牆後跳起,身體在空中翻側,因其重心及支撐點在身體右邊,故會右身著地。江指,一旦梓樂跨過矮牆後「揸唔住嘢」自救,其身體便會失去重心,向前傾後「飛出去」並「衝落地」。
江在警方代表大狀熊健民查問下指,即使撇除廣明苑閉路電視佐證,也可推斷出梓樂墮下時身體微微傾側約40度,造成頭骨傷勢,亦脗合其墮地姿勢。他肯定梓樂不是以「倒豎葱」姿勢著地,否則其頭頂傷勢會更加嚴重,頸椎及腰椎亦可能骨折。
裁判官又透露,有一名沈姓市民於數星期前主動聯絡警方,並錄取了證人供詞,但翻查閉路電視後,相信她於案發當日凌晨1點20分後才去到停車場,即梓樂受傷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死因庭將其書面供詞交給各方代表大狀,但由於她沒留意到任何特別情況,對了解梓樂的受傷情況沒大幫助,故庭上不會讀出其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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