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房協,被告劉世明。入稟狀指,涉及誹謗言論是2015年10月至本年1月間劉接受傳媒訪問,及兩次發給全體小業主的信。劉在《東周》訪問時指小業主要夾錢攤分停車場及商舖保安員開支;在《東張西望》受訪指房協派駐的經理與法團互相勾結,房協每月少付10萬元管理費;給業主的信則指法團與房協聯手妨礙小業主查閱會議紀錄等。
入稟狀稱,房協亦已發信給業主或被告,解釋承辦商入標價各有高低,及分擔管理費的正確計法。房協指劉言論令人認為房協做事不合法、不道德及可恥,損害聲譽。房協今年2月已入稟高院,要求法庭根據大廈公契,聲明房協毋須分擔屋苑的住宅及非住宅地段的管理費。
案件編號:DCCJ1625/17
■記者楊思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