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稱,《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業主立案法團權力,管理及負責大廈的公用地方,涉案國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知道簷篷是僭建,延伸懸空在繁忙的街道,固定在大廈外牆公用部份達35年,理應意識到有存在危險,並有責任進行檢查,確保不會危害公眾安全,故須與業主及租客一同承擔責任。法官又指條例或可強制法團清除大廈公共地方僭建物,以免造成危險。
41歲死者廖銀芳在通菜街當無牌流動小販,99年8月10日遇害後遺下丈夫及子女。家屬向業主、租客及國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索償300萬元。業主沒有提出抗辯,被裁定須為事件負責,而租客及法團則提出抗辯。
案件編號:FACV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