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輪椅少女申傷殘人士泊車證被拒 母代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
半身癱瘓司法覆核Eloise Ward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
下半身癱瘓、需靠輪椅代步的17歲外籍少女,出入均由母親駕車接送,惟母親卻因泊位問題苦惱,皆因少女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及「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未能使用全港417個街外傷殘人士專用泊車位。母女二人認為,運輸署拒向不能駕駛的傷殘人士發出上述許可證,政策屬殘疾歧視,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決定。
17歲女申請人由母親代表入稟,答辯人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申請書指,申請人於2012年接受移除脊柱腫瘤手術,至2016年再因嚴重的脊柱側彎而接受糾正手術,惟之後她變成下身癱瘓,不良於行,需靠輪椅代步,經過4個月的復康治療後才重返校園。
申請人指出,以她的身體狀況而言,顯然屬傷殘人士;而於現行政策要求下,她極可能永不會獲得駕駛執照。她平日上學出門,均由母親駕車接送。由於她出入均需輪椅代步,接載她的車輛需於面積較大的傷殘人士專用泊車位上落。
根據現行政策,雖然其母可申請「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或「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不過前者持有人只可使用設於政府大樓內的40個專用車位,而後者更只可於限制區上落傷殘人士,不能於限制區或街外專用泊車位泊車。
申請人母女於去年3月曾向運輸署道明申請人的情況,要求發出「傷殘人士泊車證」,對方回覆指因申請人沒有駕駛執照,故拒絕發出有關泊車證。申請人認為,有關政策歧視如她一樣沒有能力駕駛的傷殘人士,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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