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為美容師,於2001年為客人進行身體療程時扭傷頸部。Amy在傷勢穩定後,獲勞工處安排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及所需病假(即判傷)。根據判傷結果,勞工處於2002年7月11日給Amy及其僱主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然而,僱主一直拖欠Amy的補償。Amy應該怎樣做?
僱員應盡早舉報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後,僱主須於21天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款項或未付餘額,否則須另付附加費。
僱主如無合理解釋而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可遭檢控,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款為10萬元。
遭拖欠補償的僱員,應盡早向勞工處舉報,並挺身出任控方證人,以協助勞工處檢控違例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