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表獲授權出席調解會議,應具確定權限,範圍包括談判、考慮對方要求、提出方案、及最後簽署和解協議書,不能每每要回所屬公司或機構請示。
調解不只是雙方談判,而是由一個獨立、中立、無利益關係的調解員去促進雙方溝通,找出雙方的共通點,甚至背後的需要,訂出討論議題。如果調解員得到雙方信任,又具備相關技巧,得出雙贏結局,不是沒可能。不過,如果調解員本身是政府官員,調解結果對政府一方或有影響,調解員還算不算沒有利益關係,還可以不偏不倚嗎?
可惜,當事件性質已轉變,涉及持份者已超過勞資雙方,引起公眾關注至不容保密,有利和解的要素已遞減,要重新以調解解決,十分困難。
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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