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指,被告聘請職員管理,經營二十四個淫窟,依靠妓女維生,並處理有關得益,其集團式操作,為有組織的罪行,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要求法庭加重刑罰。此外,控方另要求法庭採納集團用作購置物業的得益,作為量刑考慮,惟遭法官倫明高以物業將被充公,不能納入作量刑考慮之理由而否決。
聘用會計師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首被告鄭惠強專注投資地產,在參與集團前已坐擁四個物業,他於內地出生,八○年來港後,與妻育有三名子女,原本安排子女留學英國,現已全部回港。
辯方另指,他們聘用註冊會計師,點算集團帳目,計算出被告於四年內經營的二十四個淫窟,毛利雖達一億七千萬元,但扣除日常開支,實賺僅五千九百多萬元,集團只聘來自內地及泰國的成年婦女來港賣淫,不涉其他非法勾當。
三卧底混入
六名被告分別為:集團主腦鄭惠強(四十二歲),與其他骨幹成員蔡剛、鍾永熙、邱劍飛、侯遠飛及梁耀光,承認共二十項串謀經營賣淫場所及串謀洗黑錢罪名。
案情指,賣淫集團在旺角一帶,設有二十四個淫窟,由九八年四月開始經營。
警方派出三名卧底探員,混入集團做別墅管房,發現集團每晚派員到淫窟收取當日帳款,然後將錢交主腦及骨幹成員,每晚都集合太子道「春夏秋冬」火鍋店,鄭會將每月利潤,按集團成員所佔份數分帳。
案件編號:HCCC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