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方指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盼有更多時間搜羅文件。鄉議局代表則指有意找《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作證人,但因前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未能作供,要另找人選;鄉議局亦會邀請清朝法律專家作供,但暫時未定人選。
法官指鄉議局應一早聯絡其他成員,若鄉議局有意找專家作證,應取得各方同意,提醒局方盡快向各方公開文件。
郭一方回應指直至昨天才獲悉有專家作證,並指案件早前已被押後4個月。法官稱應給予時間讓法庭掌握更多證據,但同意不能一再押後,下令政府和鄉議局最遲於6月5日前存入證據。
入稟狀提及丁屋政策在1972年頒布,當時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強調有關政策屬臨時的恩恤政策,而非原居民特權。郭認為丁權制度違反人權法,丁屋只許男丁興建,女性原居民無份,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新界男性與市區男性的權利有差異,亦屬不公平。
案件編號:HCAL260/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