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三年前開始在一間補習社任教。其後,補習社各分校曾更改招牌的名稱,僱主亦曾安排他到不同分校任教。
最近,陳先生還未收到上兩個月的工資,該段期間,他曾在不同分校任教,由於向補習社負責人追討不果,他打算透過民事程序向補習社索償,但不知是否須向個別分校分別追討。
問:陳先生應向那一間機構追討欠薪?
答:陳先生應查證僱用他的僱主的名稱,然後向該僱主追討欠薪。他可翻查個人工資及僱傭紀錄,亦可向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公司註冊處公眾查冊部及教育署查證有關資料。陳先生應留意,僱用他的僱主的名稱不一定相等於他曾工作的補習社分校所公開採用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