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示威者稱遭警暴索償90萬元 被判敗訴兼須向警方付訟費

蘋果日報 2020/06/19 16:24

警務處周諾恆黃永志梁穎禮反東北周振宇

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議案時,大批市民在立法會外示威,並與警方發生衝突。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等四人稱當日被捕及帶入拉上窗簾並關燈的警車後,遭多名警員膝撞、扯頭髮及非法禁錮,早前入稟向警務處索償共90萬元。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頒下裁決,指四名原告的供詞互不相符,傷勢亦與醫療報告內容矛盾;而且警方是使用合法武力將各人拘捕,裁定四人敗訴,並須向警方支付訟費。
四名原告依次為黃永志、周諾恆、梁穎禮及周振宇,警方則由律政司代表。案件於去年4月審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紹豪今頒下137頁裁決書,逐一分析並反駁原告的指控。
原告證供與醫療報告不符
原告於聆訊中指出,周諾恆及周振宇在警車上被鎖上手銬,其間警車的燈關上,窗簾亦被拉上,車上警員襲擊及羞辱四人。惟法官於判詞指出,黃永志聲稱遭警員大力掌摑和捶胸,又遭警員扯頭髮撞窗,導致胸口嚴重受傷,事後需接受精神輔導和跟進;但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所撰寫的醫療報告,黃身上無任何傷勢,連胸口觸痛也沒有,黃當時更拒絕醫生為他安排照X光。
黃又稱當時在車上「隱約見到」其他警員踢車上其他示威者,但法官指警車上的椅背不矮,質疑坐在座椅上的黃如何看到前方警員踢同樣坐在座椅上的示威者。黃及後承認只是大概看見警員有類似起腳的動作。
至於梁穎禮,他向警員否認是示威領袖,自言只是其中一名參與者,這點與周諾恆的證供不符。當辯方庭上詢問梁如何受襲時,梁並無直接回應,僅重複他在證供中的說法。梁稱當日遭警員「掉」上警車,臀部撞到警車的梯級;但根據警方的錄影片段顯示,梁當日是自行步上警車。他所作出不真實及站不住腳的指控,直至審訊首天才撤回。此外,梁稱當日遭掌摑、扯頭髮、捶胸,更遭至少兩名警員勾拳施襲,導致口腔流血和視力模糊,但醫療報告僅顯示他只有胸口觸痛和前額瘀傷。
對於周諾恆和周振宇質疑當日遭警方無理拘捕,法官指根據片段,警方在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已多次發出警告揚言會清場;惟他們兩人當時卻在台上揚言「不撤回、不退場」等口號,認為兩人在被捕一刻,已知悉被捕的原因。周振宇亦在庭上承認,他當日拒絕離開皆因在行使其公民抗命的權利,又謂現場是一個和平的集會。
指警當時有合理原因相信周有機會逃跑
對於周諾恆稱當日被捕時遭警員從後箍頸,受到不合理的武力對待;法官同意根據片段,周當時並無逃跑的意圖或嘗試攀欄杆離開,亦沒有試圖掙扎,但在衡量警員的武力是否恰當時,理應代入警員當時的角度作「客觀」評估。法官認為警員當時的臨場判斷,並不如法庭事後觀看現場片段般那麼有利,警員當時有合理原因相信周有機會逃跑,因而加以制止。法官亦指警員當時只是用手捉住周的上半身,而非從後箍頸,屬「溫和」武力。法官並指,周振宇聲稱的傷勢與醫療報告不吻合。
法官指,由於四人的傷勢與醫療報告不符,且互有出入,裁定四人的證供不可靠,傾向信納警員的證供,即周諾恆等人被帶上警車後不但不合作,更在車上叫口號,故警員才為他們鎖上手銬,裁定警方是行使適當的武力制服他們,最終裁定四人敗訴,並下令他們須向警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PI282、311、349、3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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