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余提供的資料顯示,許超凡於91年任中行開平分行行長期間,向當時為信貸部門助理主管的余表示,打算騙取中行款項,然後在香港投資賺厚利,許更安排本案兩名被告在香港打理公司「潭江實業」,許國俊其後獲邀加入。
余指自己與許超凡及許國俊運用在銀行的權力,加上不斷與地方官員「打關係」,成功從不法途徑為潭江取得批文營運。為使計劃進行得更暢順,余表示自己及許超凡經常於潭江調動大額款項作交際費,以便籠絡各路人士,當中曾付賄款140萬元予中行廣東分行的基金部署理主管。三名中行前高層於92年至01年間,分別向潭江或其他內地公司批出巨額貸款,或透過地下錢莊將款項運到香港,10年間盜款達數十億元,惟當中大量文件已被銷毀,故未能確定實際金額。不過,據控方專家MichaelGrimsdick證供,潭江於95至01年間共處理64億元竊款,控方估計這僅為一小部份盜款。
余的證供續指,款項運抵港後,曾在期指及物業市場投資,許超凡及余亦利用竊款在世界各地賭場豪賭。中行曾於95年核數,各被告雖成功逃過法眼,但事後亦以假名取得偽造香港身份證,以便於東窗事發時方便逃走,余曾託首被告代為安排與美籍女子假結婚,惟事件最後不了了之。
01年10月,中行再次核數揭發事件,三名前高層一同逃到加拿大,許超凡及許國俊於去年在美國被捕,於當地還柙候審。本案兩名被告則於01年在港被捕,控方並將涉案有關的8.5億元凍結。
案件編號:DCCC6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