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事主後被發現跌落橋底的臨時地盤內的一部車上。他即被送往醫院進行緊急手術,後被診斷多處骨折、並因脊椎受損而導致下身癱瘓。
當日到場的警員供稱,撞車後他發現事主失蹤,及後看見橋的欄杆上有血迹,於是用電筒往下照,發現事主滿身鮮血躺在下方。警員指拖車的燈光沒有異常。
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自言已駕駛巴士15年,當日值夜班,負責駕駛N368,對該通宵路線非常熟悉。她開車前有檢查車上機件,均運作正常。當時巴士以正常時速駛近警車大約50米範圍,被告稱看到維持4秒的刺眼強光,她反應不及,撞上警車車尾才扭右軚。她估計強光是由拖車發出,因巴士上的熟客這樣複述。警員問強光是否令她完全看不見,被告拒絕回答。警員指車上載滿乘客,問她看到強光該4秒時有否考慮過扭軚或煞車,她回答沒有,指該強光異常刺眼,令她非常不舒服。
被告指當時看不見有任何路障或雪糕筒,也不見有任何牌示意不要行駛該路,警車亦沒有開閃燈。她希望警方能檢查拖車車燈的光度有否違規,還她公道。
案件編號:DCCC2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