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雷射光照警眼一秒罪成囚7個半月 求情指抑鬱入獄或加重病情 鄭紀航:邊個坐監精神冇損害?

蘋果日報 2020/12/09 22:27

蘭桂坊雷射筆非法集結

警方去年萬聖節晚上在中環蘭桂坊一帶實施人群管理,其間一名年輕女子被指用雷射筆射向一名高級督察眼睛一秒,隨後被捕。她否認襲警、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三罪。裁判官鄭紀航今早聽過雙方結案陳詞後,即日裁定被告三罪成立。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身世坎坷,並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受事件影響,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如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對她的精神造成更大損害。惟鄭官聞言謂:「我想知邊個判坐監, 精神係冇損害嘅呢?」鄭官又指案情嚴重,年輕的被告沒有案底也屬理所當然,並不特別值得嘉許,不會因此減刑,最終判處被告入獄7個半月。
被告黃倩欣(23歲)今早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執行警務的高級督察劉嘉昇、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被告在犯人欄內聽取判刑,裁決後,被告緩緩站起來,跚跚步入囚室。有被告友人在庭外相擁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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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倩欣(中)。

官:萬聖節晚上蘭桂坊人頭湧湧 任何港人皆知

裁判官鄭紀航今午判刑時指,本案中被告使用3B級別雷射筆向警員眼睛發射光束,而眼睛乃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受到傷害後未必可以像其他器官般修復痊癒,認為被告行為惡毒,是本案案情嚴重之處,襲警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非法集結罪,鄭官指當晚是市民四出玩樂的萬聖節晚上。而案發地點即擺花街附近一帶多是狹窄斜路,蘭桂坊在萬聖節晚上人頭湧湧,是任何香港人都知道的事實。該環境亦難以疏散人群,如發生暴力衝突,後果相當嚴重。
鄭官參考並讀出多段案例,包括上周上訴庭覆核同樣被指於去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中環犯案的鍾嘉豪一案裁決理由書,指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要以儆效尤,阻嚇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破壞公眾秩序;又指參與者戴面具有助隱藏身份,參與者的責任會分散及與他人共同承擔,令參與者覺得獲為數眾多的人支持,從而出現壯膽效應,個別參與者會一同做出反社會行為,令人較易失控,導致現場暴力風險大增。

被告只得23歲沒案底理所當然 不會因此減刑

鄭官又提到,案發當時是原訟庭就蒙面法展開司法覆核聆訊的第一日,聆訊因反對者聲音不少而受到關注,聚集性質明顯與當時的逃犯條例草案有關,這個草案引起的激烈辯論及引發的公眾秩序問題,史無前例,而且案發時仍處於高峰。同一時間,蒙面法一出台便受到很大爭議,有關集結會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極高。鄭官考慮以上因素及本案案情,就非法集結罪名判囚6個月,蒙面罪則判監2個月。
鄭官又謂,被告今年只得23歲,沒有案底是理所當然,並非甚麼特別值得嘉許的事,不會因她沒有前科而提供刑期折扣,至於其精神狀況亦不是有效的求情因素。鄭官最終下令襲警罪的其中一個半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個月零15日。

裁定被告以雷射光束射警 行為構成毆打襲警罪成

鄭官今早讀出裁決理由書,裁定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連貫性並無問題,亦全盤接納各名警員的證供。鄭官表明不接納辯方證人、即被告女友人的證供,指辯方證人既自言經常消遣,又謂已約定前往某酒吧,惟一時說要去蘇豪區酒吧,一時卻說酒吧在大館,又謂要往蘭桂坊。鄭官認為,對中環地區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上述地方屬不同地區,認為證人作供模稜兩可、飄忽不定。
對於辯方證人自言「唔識路」,遇上警方驅散後與朋友失散,其後被人潮所困,鄭官認為口供與現場片段不符,並認為辯方證人口供不能否定被告曾向警員發射雷射光束一事。而推搪說自己不識路,鄭官揚言不相信同行五人均不會上網查地圖。至於所指的案發時間有差異、與已被捕的被告失散後沒有找尋被告、仍去買酒吃宵夜返回民宿、不關心被告的去向等等,說法強詞奪理、自欺欺人,前言不對後語,拒絕接納其供詞。
鄭官引述案例,只要證明一個人刻意及罔顧後果,將不合法的力量加諸別人身上,不管多輕微,已可構成罪行,本案涉及的是雷射光束,「本席要問一句,我們會否同意及允許被該雷射光束在5米直接照射、接觸我們的眼睛?本席認為任何合理正常的人,答案都一定是『不』」。鄭官裁定被告行為構成毆打,襲警罪名成立。

官:現場大部份人未有奇裝異服 不是慶祝萬聖節

就非法集結罪,鄭官指現場片段中可見,在防線前的人絕大部份均未有穿上奇裝異服, 不同意他們真正目的是慶祝萬聖節。鄭又指,現場有人頭戴V煞面具,不時有人叫喊「離你老母」、「X你老母」、「你老婆溝緊仔呀」、「你老婆俾人X緊呀」」,並舉起光時旗。現場人士行為除了針對警方,亦對現場不同人士有挑釁效果,因此鄭官直指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案發現場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意圖危及公眾安寧,並有共同目的。
至於現場不時有人叫喊「我要去蘭桂坊」、「我要搵仔」、「我要溝女」等話,鄭官認為叫喊的人目的也是作出挑釁行為,認為不肯離開現場的人,無疑亦是在延續擾亂公眾秩序、增加衝突的可能,而警方一早已呼籲眾人散去,裁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其中一人。此外,當時沒有新冠肺炎,被告的黑色口罩令人難於辦認其身份,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23歲,現職侍應,身世頗坎坷,父母在她小一時已離婚,爸爸現時患有白血病,由被告照顧。辯方亦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受事件影響,現時患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醫生指如判監會對被告的精神造成更大損害。惟鄭官聞言反駁謂:「我想知邊個(被)判坐監, 精神係冇損害嘅呢?」

被告對家人不離不棄

辯方又呈上兩封求情信,並指涉案警員沒有受傷,被告於事件中亦沒預謀。現場大部份人只是到蘭桂坊玩樂,卻因警察封路而情況有所改變,案中暴力成份相當輕微,亦不是大規模的集結,時間只有10分鐘,亦無財物損壞,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只是參與,沒有領導角色,考慮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或判處較短刑期。
據了解,求情信透露被告身世悲慘。被告自小學開始便在破碎家庭成長。父親及後患上癌病,被告照料父親起居飲食,更放棄升學,投身社會,賺取的薪金多用作家庭開支以及需替幫親人還債,猶幸近年父親健康情況好轉。對於日常開支落在被告肩上,被告毫無怨言,盡心盡力照顧家人。及後被告因本案被拘控,以致未能全職工作,只能努力兼職工作,撐起家庭。
信中又提到,社會問題不應訴諸法庭解決,而且考慮到被告複雜的家庭背景、家人的健康狀況,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惟鄭官沒有下令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並於即日下午判刑。

警供稱雷射光束射入眼睛僅一秒已感不適

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機動部隊的高級督察劉嘉昇早前於審訊時供稱,當時被告向他照射雷射光束僅一秒,他已立即衝前採取行動。而強光射入眼睛,令他感到不適,感覺如「冇戴太陽眼鏡直接望到太陽咁」,事後「有啲眼乾」,多次「下意識捽眼」。
他同意當晚稍遲到達現場、欲慶祝萬聖節的市民會受到影響,惟不認為封鎖蘭桂坊是令人群聚集的原因,更反問:「如果警方唔去現場處理,究竟當晚會唔會造成另一次93年蘭桂坊人踩人慘劇呢?」
而他庭上被要求覆述示威者當晚手持的旗幟內容時,一度猶豫不敢說出口,更反問:「係咪可以講?因為有機會觸及國安法。」直至控方再次詢問,他始答:「光復香港,時代,之後就係革命兩個字。」
【案件編號:ESCC24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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