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路男被指在荃灣路邊關上一部停泊該處的客貨車車門,車主發現手提電話失竊,過路男被控以干預汽車罪,審訊後罪成判監6周。他上訴被駁回後即時入獄,服刑完畢後再上訴至終院。終院昨頒下判詞,首次就控罪中的「干預」一詞定義,裁定上訴人當時關門的動作,對客貨車沒任何改動或損害,不構成干預作為,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下令律政司支付上訴人1.4萬元訟費。
上訴人羅逸庭原被控干預汽車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終院判詞指,條例並未對干預(tampers)一詞下定義,按字典解釋,干預是指對某部車或其部份進行改動或損害的行為,或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但本案證據只是上訴人關上客貨車門,僅屬接觸而沒導致車有改變或損害,不構成干預。終院認為羅關門可能是出於好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