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申請手機或流動上網服務,電訊商必定要求客戶提供地址證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核實流動電訊服務準顧客地址的實務守則》列明可接納以下五類文件:
1.政府往來文件:如報稅表、學生貸款通知書、選民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2.銀行或財務機構往來文件:如銀行月結單、貸款月結單或信用卡月結單;
3.公用事業往來文件:如電費單、水費單或煤氣費單;
4.公共電訊營辦商往來文件:如手機、傳呼機、家居寬頻或收費電視服務賬單;
5.公營機構往來文件:如大學或醫院管理局函件。
守則更規定準顧客必須提供文件正本,發出的日期不得早於申請日三個月前;由私人發出的函件不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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