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警員分不清呈堂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

蘋果日報 2021/04/27 19:08

警員12419劉子聰中大二號橋暴動雷射筆

四名大專生被指於前年11月在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參與暴動,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處理案中第三被告相關證物的警員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看過警方於本案中撿取的另一支雷射筆照片後,同意兩支筆外觀相似,無法肯定日前在庭上查看的雷射筆是否案發當天撿取那支。辯方質疑警員在庭上作供時獲控方展示證物查看,才會傾向相信有關物品屬於第三被告,警員坦言:「可以咁講。」
偵緝警員12419劉子聰早前供稱,案發時負責撿取第三被告張俊浩的物品作為證物。他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事隔年半 開審前兩周始補錄口供

辯方讀出劉事後錄取的書面供詞,當中劉供稱把第三被告帶返警署並會見值日官後,在訓示室內為第三被告進行「初步搜查」,但沒有搜出剪刀及涉案雷射筆。
辯方指該份供詞是劉在開審前兩周才錄取,問他為何事隔一年半會記得相關細節。劉解釋,他應同袍要求補錄口供後,翻看他為第三被告錄取的警誡口供,因而回想起當天情況。
劉續稱,訓示室內沒有桌子,「得我一個人望住個犯」,故此只是打開背囊並翻看內裡物品,而他找不到剪刀及雷射筆。劉又稱,當時有同袍從他們身旁走過,沒有為意他們在做甚麼,但強調當時沒有同袍觸碰過屬於第三被告的證物。
及至下午6時許,案件主管到場並為被捕人士及證物拍照。此時劉再度搜查第三被告背囊的物品,至此才搜出剪刀及雷射筆。辯方質問劉,會否是雷射筆和剪刀從一開始便沒有存在。劉供稱:「冇人掂過個袋,係我搜唔到。」
法官李慶年問劉,從背囊哪處搜出剪刀及雷射筆,劉供稱第二次搜袋時「將背囊裡面所有嘢倒晒出嚟」,而剪刀及雷射筆都在背囊內最大的一格內找到。

只記得涉案雷射筆是黑色

劉又稱,當時從背囊內找到毛巾、紙巾和水樽等物品,但這些都與案無關,故此沒有檢取。辯方隨即要求劉翻閱警方相簿,指其中一張相片顯示一包紙巾。劉看過相片後,略為語帶震驚地說:「欸,係。」又聲言依照案件主管要求處理證物,但不知道該包紙巾最後有否被檢取。
辯方指劉庭上作供內容和書面供詞的版本有落差,質疑他在開審前兩周補錄的供詞並不可靠。劉答道:「可以咁講。」
盤問下劉又供稱,該把剪刀外表普通,看似是「小學生上美勞堂」所用;由於他一度「搜漏咗」,故此記得是這把。辯方問劉,會否只是控方在庭上聲言那是證物,他才認為該把剪刀就是從第三被告檢取。劉供稱記得那把剪刀的柄是黑色的。
劉又供稱,他進行搜查時沒有詳細記錄證物特徵,也沒有為證物拍照。辯方指出,劉傾向相信有關物品是第三被告擁有,只是基於控方在庭上給他查看而已,劉再稱:「可以咁講。」
劉起初聲言,可以確認控方向他展示的證物就是當日從第三被告身上撿取的,但又同意若他人展示一模一樣的物件,例如手套及豬嘴,他無法確認哪一個才是證物。
劉供稱,他沒有記錄涉案雷射筆的尺寸、直徑、以及是充電式抑或是要放入電池,亦不知道雷射筆能發出甚麼顏色的光線。辯方質疑劉對涉案雷射筆印象模糊,劉答稱:「黑色囉,我淨係記得。」

不能確定涉案背囊曾否被干擾

及後辯方將控方聲言從另一涉案人士女子身上撿取的雷射筆相片交給劉查看,並問劉相中雷射筆與他早前在庭上看到的那支有何分別。劉表示筆上的繩子顏色有不同,但亦表示兩支筆外觀相似,無法單憑自己記憶分辨出相中雷射筆和日前作供時所看的那支。
根據日前聆訊,該女子亦即控方指稱與本案被告參與暴動的女生黃亭陶,她在警方正式落案起訴前已棄保潛逃,現正被通緝。控方早前修改開案陳詞中提及黃的內容,改稱黃為「一名女子」或「女子甲」。
辯方指出,劉在庭上不能肯定日前所看的雷射筆,是否就是他當天撿取的那支;劉同意。辯方再指,劉不能確認涉案背囊在第三被告被捕後至他接收證物一刻,其間有否遭受干擾。劉對此表示:「相信佢冇,如果你咁講,就同意囉。」
四名被告為中大學生陳起行(22歲)、理大學生李俊皓(25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和他人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各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以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濾罐蒙面。張另被控管有雷射筆。聆訊繼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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