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1010店外襲擊警員陳勁翔。
劉官裁決時指片段顯示被告的手觸碰陳的盾牌時仍高舉電話拍攝;而陳亦指看不到被告襲擊,只感到被告向他施壓。劉官指如被告用力施壓,手應向前伸並有距離才可發力,但片段中看不到,只見他身貼盾牌。
另外,陳跌倒當刻稱「你撠我」,劉官指如陳感被絆倒,應是下肢以下被觸碰,與用手推不同,明顯涉及兩個部位、並有一定距離,亦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動作,不會混淆,故對陳的證供存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脫罪。
警員陳勁翔早前供稱案發時被告拍攝被截查女子,其間左手扶在他的盾上,並突向盾施力使他跌倒。辯方審訊時曾播片,被告被捕後手機仍在錄影,錄下他遭押上警車後的對話。偵緝警長郭俊祺當時聲稱:「𠵱家話你非法集結,唔係話你襲警呀!」
案件編號:WKCC34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