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續指特別調查員認為香港訂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一些條文字眼太過廣泛而不準確。條例把「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列作恐怖主義行為,但沒排除示威或工業行動期間作出的行為,「我們注意到,強調財產損害是與聯合國安理會1566號決議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馳」。
特別調查員又發現,本港反恐條例內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還包括嚴重干擾電子系統、基要服務及設施。調查員要求港府收窄法例定義至僅限於針對嚴重的恐怖主義罪行,以免一些涉及公共服務的示威行動也被不當地視作恐怖主義行為。
信件亦提及煽動罪,建議港府立例需遵守國際人權法;警方上月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拘捕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信件要求港府提供資料、解釋反恐條例如何符合聯合國決議、如何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及解釋反恐條例及煽動罪行有否用作針對示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