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服務供應商與客戶簽訂的合約,須包括客戶訂用的具體項目,包括主要附帶服務、增值服務或設備,不論個別項目是否須收費。此外,如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的設備須在合約期滿、終止或取消時交還,合約須訂明交還的方法,不得對客戶造成不便,或最多只能徵收相關、合理及適當的費用,並須容許客戶以其自由選擇的方法,到服務供應商指定的辦公室、店舖或中心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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