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遊行後遭登記資料 事隔兩月上門搜出伸縮棍 男生被控終脫罪

蘋果日報 2020/06/15 14:39

罪名不成立6.9%伸縮棍管有違禁武器

去年6月9日港島區過百萬人遊行,隊伍由下午走到深夜,逼爆港島多條行車線。至凌晨時分,警方將數百名示威者驅趕至舊灣仔警署並包圍他們,並以懷疑非法集結為名,記下各人資料。警方事後搜查部份人士寓所,在一名男學生家中搜出伸縮棍,繼而起訴男生管有違禁武器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審訊不足半天已完結,最終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實伸縮棍屬被告擁有,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周啟龍(20歲)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控罪指他去年8月26日在東涌寓所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案件今年2月提堂,今日開審。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陳國強作供稱,當日到達被告位於東涌寓所時,由被告母親開門,並指出被告身處於一房間內。警員開啟房門,發現被告坐在床上。警員核實被告身份後,隨即作出拘捕並展開搜查,在書枱櫃桶內發現一支伸縮棍,再於房內發現懷疑涉案衣服。警員向被告確認點收物件後,將被告拘捕帶返警署。
警員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當時並未向被告確認搜出伸縮棒的房間是否屬於被告本人,而被告亦未有承認涉案伸縮棍屬於他本人。
案件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自言前年起已搬出涉案房間,案發時該房間為客房,不時招待親友入住,平時則為雜物房及遊戲房,對房內物件並不知情。控方盤問被告指,為何沒有向警員澄清房間已不屬自己所有,被告指當時「我保持緘默」。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表示,完全不接納被告指稱不清楚房內物品的說法,又指被告未有說出真相,其證供純粹為應付審訊而設。不過,控方雖指稱涉案伸縮棍屬被告所有,卻未能確認房間屬於被告個人,而屋內亦不只被告一人居住,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庭上多名支持者聞判「拍空氣掌」以示支持。
【案件編號:ESCC275/20】
記者 羅日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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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陳國強。(朱永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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