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調查】喪親公屋戶調遷搞足兩年半 申訴插社署鐵板一塊
申訴專員公署公屋社署
【新增房署回應】
申訴專員公署公佈一宗涉社會福利署和房屋署處理公屋調遷申請的投訴調查結果。
個案中投訴人A女士因有一家庭成員B女士在家中目睹家人突然身故,受到情緒困擾,一直要在親友家中,所以14年底向房署要求調遷至同邨不同間隔的單位,以免間隔觸動B女士情緒,房署將個案轉介社署進行評估。
2015年2月,投訴人獲社署推薦調遷至同邨但不同間隔單位,服務中心在4月結束個案。同年12月,房署建議邨內面積相同、方向和樓層不同的單位,並指可邀請社工陪同。但家人擔心會觸動B女士情緒,未有答允參觀單位。
16年1月,房署就去信社署解釋,除非有極特殊理由,否則不能編配間隔不同、涉及較大面積的單位,建議社署安排社工陪同參觀第二個建議單位。
同月服務中心接獲轉介後,致電房署釐清轉介目的,並要求要先取得A女士同意方作轉介和安排。到16年3月,房署獲A女士同意後,再轉介至服務中心,但服務中心最終沒有聯結女士一家作出跟進。A女士於16年9月向公署投訴。
不過社署回應公署時,卻指房屋署於2016年1月至7月從無與社署和服務中心以電話溝通,與房屋署說法出現「羅生門」。
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房屋署有責任按房屋政策,審慎及公平運用房屋資源,在未確家A女士一家不能接受同類單位之前,沒有編配不同類型、涉額外房屋資源的單位,做法合理。
不過,公署認為社署沒有必要要求房署再釐清轉介原因和索取當事人同意。而服務中心若有同理心,應主動聯絡了解作跟進,而非執着行政程序。而社署作為服務中心監察者,卻認同中心處理做法,是未有做好把關角色。而房署和社署就相關電話溝通的說法迥異,反映雙方溝通出現問題。
公署轉介入後,房署於今年1月向A女士一家了解情況,再將個案轉介社署重新評估。服務中心與A女士面談後,今年4月去信社署推薦A女士一家調遷至不同類型單位。
房署回應指,與社署一直維持良好合作夥伴關係,並設有跨部門轉介機制,以處理有關房屋援助的特別個案(包括公屋調遷申請、分戶、加戶,以及有關公屋租戶或公屋申請者的其他房屋援助的特別個案)。房署又指,與社署一直有就雙方的轉介機制及房屋援助事宜舉行恆常會議,以確保公屋申請者或租戶獲得適切的協助。
對於申訴專員公署提及的個案,房署指與社署已在近期的定期會議中,再次就現行的轉介機制交換意見。房署日後會繼續加強與社署的溝通,並樂意就轉介機制作出深入探討,以促進彼此的理解及進一步理順兩署的的轉介流程。有關個案的邨內調遷已成功獲配單位,其他詳情因涉及私隱未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