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反駁洩律師會內部文件指控 強調未違保密協議
張達明律師會理事會改選彭韻僖
香港律師會今日(2日)向會員發通訊,指理事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兩次在未獲授權下披露律師會內部文件,律師會早前就事件成立獨立小組,通過對張達明的不信任動議。張達明在社交網站發表長達8頁紙的回應說,相信兩次事故也不涉違反保密協議;律師會回覆指,理事會嚴肅看待未經許可的披露行為,未有其他補充。
張達明被指涉洩密的兩宗事故,分別指張是今年3月27日向一名非律師會會員的立法會議員,率先披露應有3天後才刊出的「會長通訊」中一段內容,又指張向涉事議員表示,「你應在星期一刊出時預備好回應(You should be prepared to respond when this is out on Monday)。」
另一宗事故則是張在今年5月14日,在其Facebook上公開律師會當日的一份新聞稿,而當時那份新聞稿未得到全體理事一致通過。翻查資料,律師會今年中進行理事會改選,會長彭韻僖選舉前曾以個人身份向會員廣發電郵,推薦心水名單,被指涉利益衝突。
律師會事後、即今年5月14日召開記者會解畫,彭當時表示以個人身份作出推薦是《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律師會今日向全體會員發出通訊簡述兩宗事故,點名指身為理事之一的張達明,涉未經授權公開有關資料。理事會已就事件成立小組,小組今年7月27日遞交報告,指張違反保密協議,而張就兩宗事件沒有合理辯護。而就首宗事故,理事會早在今年5月12日已通過對張達明的不信任動議。
律師會回覆《蘋果》稱,保密責任對律師專業至關重要;理事會嚴肅看待未經許可的披露行為,並認為向全體會員通報有關情況是恰當的做法。律師會表示,今天已向會員發出通知,沒有其他補充。
張達明則在其個人Facebook上發表長達8頁紙的英文回應,指小組的結論缺乏充份分析。就首宗事故,他說,源於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3月23日發表新聞通訊,提到已聯絡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因應疫情,實施措施以減輕執業律師的負擔。
至3月27日,包括張達明在內的理事會全體理事收到新一期「會長通訊」(President’s Letter)的複本,該篇長達4頁的文章原定同月30日刊登,涉及多項議題,當中一段提到「其他抒困措施」(other relief measures under consideration),會長彭韻僖文中說,將主動向會員提供協助;至尾二一段更提到郭榮鏗在3月23日表示已聯絡律師會,但律師會沒有相關的正式紀錄,所以已去信郭榮鏗要求澄清。
張達明表示對會長的指控感驚訝,因這是對議員名聲的嚴重指控,遂決定聯絡郭榮鏗,因不清楚郭有無收到律師會的澄清函件,和了解當中有無涉及誤會。他指,聯絡郭不是想要洩密,因就如此嚴重的指控通知郭,是公道的做法,以讓郭可以在有關指控公開後,作出澄明或回應。
稱彭韻僖早向郭出信 張:告訴他一樣的內容如何構成洩密?
張達明又指,他只告知涉及郭的一段內容,並無將文章其他內容告知郭。他說,在3月27日聯絡郭後,立即收到對方回覆。郭解釋說其新聞通訊內容(指聯絡了律師會),其實是找了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張遂着郭聯絡陳澤銘去找彭韻僖,以趕在文章刊出前澄清事件。不過文章刊出時卻未有作出任何修改。
張續表示,正因如此,理事會就知道了他將文章內容披露了予郭榮鏗。他說,同意自己應該直接找彭韻僖是更好的做法,但就因事忙未有這樣做,故於同月31日已致函彭韻僖致歉,然而理事會5月12日仍通過對他的不信任動議。
張達明認為,事件不涉及洩密,而事發前理事會會議從未討論有關文章是否複本、是否屬保密;又指他向郭披露的一段內容是表明會方已向郭發信要求澄清,反問既然會長早已去信郭要求澄清,他之後才告知郭一樣的內容,又如何構成「洩密」?
他說,會長或律師會作出公開指控前,理應作出負責及公道的行為,否則會讓在議會內作為法律界代表的議員名聲受損;而他向郭榮鏗披露事件,正可讓郭有機會趕在文章刊出前澄清誤會。
就被指5月公開未獲「全體」理事通過的新聞稿,張認為事件重點,是公開新聞稿提及「理事大多數通過」是否屬洩密。他說,針對他公開新聞稿是洩密的投訴,是指控他公開的新聞稿只獲「大多數」通過而非「全體」通過。
張達明表示,他並沒有公開任何的會議討論內容、任何會員的觀點或投票票數;在事件發生前,亦無明文規定禁止公開理事會的決定是「全體一致」或「大多數」。即使公開理事會決定是「大多數」還是「全體一致」通過,也不影響理事會作為「一體」的事實。
他續指,律師會不是私人會所或商會,而是肩負公共職能、經選舉產生的組織,反問如僅僅因為公開其決定是「大多數」還是「全體」通過,就被禁止,如何還能保障言論自由和公共責任。他又表示,捲起茶杯裏的風波不是他的動機,從事法律業及公職30年,也從未有過指控他洩密的投訴,重申自己相信兩宗事件內也無違反保密協議。
被指涉事的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否認張達明曾向他披露會議內容,指自己出任法律界議員8年,對律師會的做法不意外,批評律師會在重大法治、三權分立,以及「港版國安法」問題上鮮有回應,對「雞毛蒜皮、垃圾事」卻大做文章,對此表示極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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