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於今年2月24日、亦即相關控罪的起訴限期前兩天被控提堂。至昨天,他在同意案情下獲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兼付堂費500元。
控方案情指,案發凌晨現場約有10名黑衣人聚集,有人用雷射筆射向天水圍警署外的警員。警員其後發現身穿黑衣灰褲的被告,並在其帆布背囊內搜獲一支雷射筆。警誡下,被告否認曾用雷射筆射向警署或任何人。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未有交代詳細撤控理由,僅稱經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整體案情及被告背景,並經被告同意案情下,決定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不提檢控。
案件編號:TMCC1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