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倫理委員會成員鄭志文醫生表示,過往醫委會也曾就醫生被投訴於廣告中推廣藥物,進行聆訊。他認為,醫生面對有藥廠或個人護理產品公司邀約,要求撰寫文章時,醫生必須表明立場,不可在廣告內容或該版面,印有某種藥物或產品的廣告或資訊。他又指,醫生所寫文章的內容必須根據事實,或相關科研證據,「千奇唔好偏幫,或者幫佢淡化任何存在問題」,醫生也切忌推廣任何產品。
醫委會倫理委員會主席謝鴻興認為,醫生最理想不應接受藥廠或護理產品公司的訪問,尤其是以大學教授身份,因醫生接受訪問後,難確定該公司會如何處理有關資料。但若廣告或文章不牽涉任何牌子或產品,受訪的醫生便沒有違反專業守則,醫委會也不會受理相關投訴,「每次呢類投訴我哋都會好仔細咁,逐個逐個字去睇。」他說,除非好明顯用有人醫生身份,推薦某間公司或產品,該投訴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