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今閉幕|通過修訂《刑法》 12歲涉殺人、傷人要負刑責
刑法未成年預防犯罪因姦不遂
去年,遼寧大連一名14歲男童殺害年僅11歲的女童。(資料圖片)
今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明年3月1日起實施,以回應社會對不追究未成年者刑事責任的爭議,及預防未成年者犯罪,憲法法律委建議審議通過。
過去,內地發生多宗未成年人殺害他人的慘案,其中去年10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13歲蔡姓男孩疑因姦不逐,連捅7刀殺害10歲女童,由於兇手未滿14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最終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被收容教養。
●12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及投放危險物質等罪。
●16歲犯罪要承擔刑責,18歲以下犯案者,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凡未滿16歲如不予刑事處罰的,其父母或監護人要加以管教;在必要時,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