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稱,2007年為旗下品牌Subcrew註冊成立公司,案發時股東有他、張展鵬及被告陳鴻昌,他是「靈魂人物」,負責對外宣傳。他指公司每年分紅,但2013至2015年沒有,因為生意差,尤其佔中期間。
2014年,商人陳日華請李璨琛合作推廣日本時裝網站,他安排被告洽談。7月份,被告指陳想推廣手機程式和開設限時商店,他們只需向朋友推廣程式便可各獲10萬元。李認為任務簡單,決定接這生意。但實情是,陳日華向銷售Subcrew服飾的被告公司Foresee,支付了500萬元。
辯方則指,最初開會時沒明言被告用Subcrew抑或Foresee的名義洽商,李同意被告有雙重身份,但不應未有通知下安排Foresee收錢。辯方又指,按李所說3名股東平分30萬元報酬,然而李和張只需向朋友推介手機程式,被告則要籌備商店,兼顧覓地、裝修、入貨等,「都係10萬蚊,合理嗎?」李回答「都合理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795/18
■採訪勞東來、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