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詞指出,據受害人父母陳述及法醫的醫療報告,3名被告協議,為他人進行非法手術、導致受害人身體嚴重受傷、子宮切除、永久性不能生育。被告等身為醫生,行為不能饒恕,因對社會及受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影響。
案中14歲受害女童於2003年3月17日,懷有5個月身孕到黃賢麟在黑沙環所設的醫務所,以5,000元作手術費用墮胎,款項交在醫務所工作的第二被告林法貞收取。手術則由3名被告共同負責施行,在手術後,受害少女當夜在家中覺疼痛,返醫務所治理,最後要往醫院接受急診治理。
涉案的醫務所為林姓中醫師名下的物業,其內間隔有3個醫療室,其中一個室租予第一被告黃賢麟,次被告在醫療所內為黃及其做中醫的丈夫工作,每月亦收取黃某所付的2,000元作薪金。而受害女童在赴醫務所尋求解決前,曾到三盞燈區一中醫師求診,未得預期答覆轉向黃求助而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