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勞教中心報告透露被告李開正(23歲)自小有讀寫障礙,但他有上進心並努力學習,惟認為他不適合入勞教所。至於背景報告則「內容似乎唔係咁好」,當中提到被告明言會繼續參與示威遊行,認為他守法意識薄弱,因示威和抗爭而衍生的態度更蓋過基本道德價值,發展成反社會人格。辯方認為感化官並非精神科或心理學專家,沒專業知識評論被告是否有反社會人格,法庭不應採納相關說法。
報告亦稱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為免因留下指紋而暴露身份,刻意穿黑衣及戴手套。惟辯方指被告從沒這樣說過,他只向感化官透露曾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因怕影響前途和求職,才戴口罩等遮蓋面容。辯方並澄清,被告自去年6月12日至被捕,只參與兩至三次未經批准遊行。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指,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屬攻擊性武器,破壞力不容置疑,「冇聽過用嚟防身」,案情嚴重。
被告是1996年八仙嶺山火生還者張潤衡的表弟,父母和張潤衡昨也有到庭支持。
案件編號:WKCC4135/19
■記者楊思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