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原告禁止被告及特許經營店使用「幸福堂」、「幸福堂 陳家」及「幸福堂 黑糖手炒 台灣正宗」等字眼開店,列明被告需遵守今年6月雙方簽訂的加盟協議,即不得對外公開「幸福堂工作步驟」及「幸福堂經營技術資產」。原告亦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侵權及違反協議,並需交出所有「幸福堂」相關宣傳用品、材料及貨物等,亦禁止代理商洩露總公司傳授的「商業機密」即飲品製作工序。
是次「侵權」爭拗由台灣總公司發聲明下年要在港「另起爐灶」開始,香港代理商率先出招控告總公司侵權,聲明「幸福堂」一詞在港應只屬代理商所有,並透露銅鑼灣總店每月收入高達130萬元,而兩間分別設於元朗及尖沙嘴的特許經營店,月入亦多達98萬及70萬元。
案件編號:HCA2962/18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