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北區醫院虐老案 不認罪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三人還柙候懲

蘋果日報 2020/12/04 18:06

林易昇北區醫院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三名警員涉嫌去年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以酷刑虐打被綁在床上的六旬病人,過程遭閉路電視拍下。三人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兩人早前已認罪,其中一名已離職的警員不承認控罪受審,法官陳仲衡今於區域法院宣讀裁決,指基於被告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其警務人員的職責,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11日聽取被告求情,並將於18日判刑,三人還柙候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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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易昇辯稱同袍以床被捂事主口鼻是為他抹口水。資料圖片
陳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第三被告林易昇(31歲)清楚知道,軍裝警員襲擊被警方羈押的被捕人是嚴重罪行;惟他目擊同袍歐國偉(26歲)及鄧文謙(25歲)襲擊在警方羈押下的事主,卻不制止,更不顧事主而離開病房,完全背棄和不履行他作為警員的職責,絕對是嚴重且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 陳官斥責林違背他作為警員的基本責任,裁定他罪名成立。
林曾供稱當時聽見歐叫醒鍾,並看見歐拍鍾的右臉;但陳官指,從影像所見,根據林的位置和角度,絕不可能只看到上述提及歐的動作。況且,林亦承認歐使用一定力度拍打鍾,才會發出「啪」的聲響;加上林看見鍾震了一下,陳官肯定實情並非如林所言。
另外,陳官認為林警誡供詞與其庭上證供互相矛盾。鍾當時涉嫌踢傷歐而被送入紊亂病人病房。林曾於警誡錄影會面解釋,他欲了解鍾是否清醒,以及提供協助才會進入病房。林卻於庭上供稱,他進入病房是為察看鍾是否清醒,繼而拘捕和警誡對方,並了解鍾為何踢傷歐;陳官認為,林未能解釋為何沒有於警誡會面提及上述重要目的。
再者,若林當時欲拘捕和警誡鍾,他進入病房前便應先掌握歐警員編號及姓名,才可於拘捕及警誡鍾時宣讀歐的資料;惟林根本不知道歐的編號及姓名。

法官肯定被告清楚看見兩同袍襲擊鍾

林曾於庭上詳細解釋當時於病房內的思維,例如自言因剛被調往刑事偵緝處,又要處理多項繁複的調查程序,讓他覺得工作壓力大。陳官認為人要回想多日前的說話實屬不易,若要回想多日前的思維更是難上加難,裁定上述證供並非真實。林亦供稱他當時正專注按電話,並未留意其他二人的襲擊行為;惟陳官細看閉路電視影像,並未看見任何手提電話,直言不相信林的解釋。
林曾供稱歐及鄧或欲喚醒鍾,及拭抹鍾的嘔吐物,才以被單及鐘的上衣抹其嘴角。陳官觀看閉路電視後指,並未看見任何嘔吐物,認為歐及鄧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非法和惡意襲擊,並非喚醒鍾或為他抹嘔吐物。
控方曾指控若歐及鄧沒有林的肯首,決不會在林面前明目張膽地襲擊鍾 ;而歐於林面前戴上白色手套,是示意將會襲擊鐘。陳官認為控方的分析不無道理,但考慮到林只在房間內逗留很短時間,最終未能肯定三人是夥同犯案。
但陳官肯定林清楚看見其餘兩名被告襲擊鍾,他絕對有責任制止其餘兩人的行為襲,卻蓄意沒有阻止他們,事後亦沒有向上司匯報事件,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

事主遭掌摑毆腹捏下體並以警棍插口

據兩名認罪被告承認的案情顯示,兩人曾掌摑事主及用重拳拳打事主腹部共數十次,並用警棍塞入事主口中。兩警更多次毆打及捏事主的下體,其中一人以警棍「戳」事主的臀部及陰莖,又以警棍作抽插狀,其間更威脅事主謂:「我搞埋你老婆。」
不認罪的林易昇則於自辯時聲稱當時只欲喚醒事主,才會拍他的臉,又謂因專注留意手機有沒有來自上司的訊息,故沒有留意另兩同袍的行為。他又指首被告只是欲協助他喚醒事主才加入拍臉,次被告則欲抹掉事主的口水,才用事主上衣及床單捂其口鼻。
被告依次為歐國偉、鄧文謙及林易昇。歐與鄧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否認控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6月26日身為警務人員,在北區醫院無合理辯解而毆打鍾姓事主(62歲)。此控罪元素包括(a)非法襲擊當時在警方羈押下的鍾志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及/或(b)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對其停止對上述鍾志華的非法襲擊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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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國偉(左)及鄧文謙
【案件編號:DCCC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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