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婚,並育有1歲半女兒。辯方指,被告是丈夫的第二任太太,兩人一直受丈夫的前妻滋擾,故她在內地網站購買涉案胡椒噴霧,以便有需要時作自衞用。被告在內地可輕易兼公然買到胡椒噴霧,不知在港管有此物件屬違法。被告經此案後明白「應尊重兩地的法律差異」,並明白她對公義的理念不適用於香港。
今年1月11日晚上近11時,被告因在羅湖站未能出閘而擾攘,最終由港鐵職員協助。被告步至離境大堂e-道附近時,早前目睹過程的男事主向她解釋,港鐵職員只是想幫她,她不應「咁冇禮貌對人」。被告聞言不滿,雙方生口角,男事主擬轉身離去,被告此時卻向他施放胡椒噴霧,另一名站在附近的男士亦不幸遭殃。兩人事發後雙眼疼痛得蹲下,由於兩人趕着過關,故僅到洗手間清洗眼睛後、在警方到場前離去。
辯方解釋被告是弱質女流,故與男事主爭執時感恐慌,「當時佢都係自然反應」。裁判官反駁:「但人哋已經掉頭走喇喎!」辯方指,被告因性格堅強,才會向批評她的男事主還擊,幸兩人無嚴重受傷。
被告因本案已有三個月未能見到女兒,盼獲輕判,早日回內地照顧女兒。惟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帶胡椒噴霧來港,因與人爭執而失控犯案,不可姑息。
案件編號:FLCC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