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不反對,控方則指相關命令為法例所容許,但要衡量公眾知情權,並謂以其經驗,未試過在傳媒報道後始作出相關禁令。法官認同「以前報咗就冇得處理」,故命令只限於今後的報道,只求不再進一步傷害事主。
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求情自言受片段挑釁而犯案,但法官指他於被捕後所作的警誡供詞對此卻隻字未提,控方亦於庭上多次澄清被告在觀看片段之前已毆打事主,甚至已用鎖匙施襲。案情已表明是被告強搶事主手機查閱,並非事主主動展示刺激他。
對於被告自言案發前一晚慶祝生日,受酒精影響及在盛怒下施襲,並非存心要事主毀容,法官直指事主的主要傷勢都在面上,眼眉有3厘米傷痕深至入骨,至今面上仍有10多道疤痕,而根據事主送院時的照片,傷痕更達20至30處,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要令事主毀容。醫療報告指事主的疤痕或屬永久性,法官指即使美容手術可令事主回復原貌,過程也必然漫長及痛楚,心理所受創傷外人無法想像。
法官認為兩人之間誰是誰非難以判斷,但即使被告自覺被騙金錢及感情,也不應如此殘忍對待事主。
案件編號:DCCC11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