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舊愛】𠱁少女上床唔認帳 遭台高院加刑判囚7年半
林依晨台灣鄭家堯
台灣女星林依晨前男友、自稱富商的台灣男子鄭家堯,4年前涉多次與一名外籍朋友的未成年混血女兒偷嚐禁果,法院一審依與未滿16歲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判他2年8月徒刑;但高院查出雙方初次上床時,少女才13歲,今日改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罪加重改判刑7年6月。
鄭家堯(49歲)曾於2010年與小他14歲的「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約1年,其後疑因鄭虛報年齡導致分手。受害少女的父親今日聆判後,用中英文表示滿意高院判決,但強調:「先不論我女兒的行為,他(鄭男)在我的母國,會被判刑10年以上!」
判決指出,鄭男在2013年因單車運動認識受害少女的父親,雙方熟稔後,鄭從2014年2月起教導少女功課。同年8月,鄭開車接載少女到宜蘭遊玩3天2夜,第2晚就和少女上床,第3天北返途經北宜公路,鄭停在路邊,要少女在車內為他口交。
事發後,鄭男否認與少女進行性行為,堅稱僅同遊、過夜,辯稱少女父親向他借款17餘萬元新台幣(下同‧約4.6萬港元),雙方因歸還借款一事發生糾紛,少女為替父親出氣,誣陷他性侵藉此報復。
法官認為,少女能清楚描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經檢方偵查時當庭勘驗屬實,長期為鄭按摩背部、雙腿的按摩師,也不曾發現這個必須刻意撥弄才能看見的特徵。
法官接納少女供詞,指其若非貼身接觸,無從得知鄭男這項私隱,鄭所辯稱的借貸關係,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自毀名節,僅因要替父出氣就告鄭性侵,加上鄭未通過測謊,一審認定鄭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罪成。鄭上訴喊冤,高院仍接納少女供詞,並發現鄭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少女才13歲,今日決定加刑。
至於少女父親另對鄭男提告求償500萬元(約137萬港元),一審去年判決鄭應賠少女50萬元(約13.7萬港元)、賠少女父母各20萬元(約5.5萬港元),合計90萬元(約25萬港元),已上訴高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