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昨日指出,直接促銷電話是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他支持電訊管理局採取措施對付這個問題。公署過去一年共接獲91宗有關直接促銷電話的投訴,其中半數涉及財務及電訊行業,經調查後已向15宗個案發出警告,五宗個案則交給警方調查。去年12月,更有一間財務機構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罰款5,000元。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資料使用者利用個人資料通過電話或電郵等直接促銷,均受法律監管,條例第34條列明,資料使用者利用個人資料通過郵遞、電郵、傳真或電話作直接促銷用途時,需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接受訊息,如有人提出這個要求,該公司須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再使用他的資料。
公署早於97年已發出《電話促銷活動指引》,提醒公司進行促銷時,有法律責任提供拒絕服務的訊息予當事人,亦需保存已拒絕服務人士的名單,以免再向該些人士發出宣傳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