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手機】認為有合理懷疑便可查 律政司陳詞:大家應信任警方的專業
民間人權陣線岑永根警察查手機私隱權
高院早前裁定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的數碼內容,律政司為此提上訴。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今指實行上有困難,倒不如法庭採納較簡單的規則,只要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檢查;若有人被檢查手機後申請司法覆核控告警方,法庭可擔當監察糾正的角色。律政司一方更指,處理相關情況時,沒有完美答案,大家應信任警方的專業,信任警方能夠正確拘捕疑犯及有針對性地搜查。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原審判詞所言的「緊急情況」採納自美國案例,意指被調查人士手機或電腦內的資訊有真實而迫切的流失風險;惟現實中,警方很難確認風險達到所需程度。莫認為本港可參考英國案例,採用比較簡單的準則,即假如警方有正當理由,可在申請法庭手令之前,對手機資料進行合理程度的搜查。
莫續指,現實案件情況千變萬化,法庭和警方很難預先知道應針對手機內哪些檔案作搜查,並界定批准搜查的範圍。比較實際的做法,是採用較簡單的搜查準則,即只要有合理懷疑與罪案有關便可;如果警方搜查時違反原則,涉案人士可提請司法覆核,法庭屆時便可糾正警方,並立下案例,指引日後行動。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涉案人士未必會提請覆核;莫回應說沒有完美答案,大家應信任警方的專業,信任他們能正確拘捕疑犯及有針對性地搜查,並制定較寬鬆的指引,避免警方受到不合理制肘。此外,莫指警方因要對法庭交代,故會記錄搜查過哪些資料,這便是另一重防止警方濫權的保障。
庭上又提到,原審裁決的大前提,即裁判官有權發出手令,批准檢查手機的數碼內容,或許存有疑問。有關條例詳見於《警隊條例》第50(7)條,即裁判官如認為對調查罪案有價值,可賦權警方做出若干事項,包括搜查和接管「該等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或其任何部份和摘錄,或其他物品和實產」。
莫稱原審時曾提出這問題,他建議可將「文件」解釋作包含電子檔案,但判詞中未有直接回應。莫透露,原審宣判後,警方曾成功向法庭申請檢查手機數碼資料的手令,亦有少數申請被拒。目前上訴與訟各方均假設裁判官有權發出適用的手令,惟上訴庭法官今著各方考慮,倘若裁判官其實無權,本案應如何處置。聆訊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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