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員、行會成員、建制派齊齊說:免費電視發牌問題最好由司法覆核解決。這實在無賴,無異於說:「你告我囉!」政府的宣傳片都勸市民調解可達致雙贏,不一定要「法庭見」;現在政府卻公然「鼓勵」打官司!
政府到底想和誰打官司?民調顯示,社會上的大多數都認為政府應該解釋、也支持運用特權法逼令政府交代,但政府卻說不如打官司?而政府打官司,用的正正是納稅人金錢,花的是公務員時間;用老闆的資源來跟老闆打官司,真划得來!
日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對免費發牌問題避無可避時,強調:「我們是一個政府。」最高領導人講了的立場,就代表全個政府的立場。
是的。最高領導人撒謊,結果整個政府也跟着他撒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表的六頁聲明,以及局長的發言,都充斥着謊言,最大的謊言是說「法例規定,行會是決定發牌與否的最終機構」。
行政會議從來不是一個權力機構!香港法例上,只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決定,而沒有單單由行會作決定的規例。《基本法》訂明,行會只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特首可以推翻行會的意見,但行會卻無權推翻特首的決定;換言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來源自特首,而非行政會議。因此,特首會同行會所作的決定,可以簡述為特首的決定,而不可以說成是行會的決定。
行會雖由特首主持,但法例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這一表述,以及《基本法》對特首與行會關係的表述,都顯示不能簡單地把特首說成是行會成員之一,而有分開表述的必要。
既然特首有權,為甚麼香港法例和《基本法》要規定特首須「會同行政會議」做決定?正正是為了避免特首獨行獨斷,要從制度上訂明,特首在決定前必須與行會商量;《基本法》規定,特首「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即是說:特首你有權,但請不要亂來,因為你要解釋理由的,而且會有記錄的。問題來了,這記錄是給誰看的?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給別人看的話,根本毋須記錄。那麼問題不是能不能看,而是在甚麼情況下給甚麼人看。
政府六頁紙的另一大謊言是「過度競爭」、「惡性競爭」和「割喉式競爭」。政府的說法是:「是要考慮新牌數目會否造成過度或惡性競爭,包括可能導致攤薄廣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份電視台在12年的牌照期內,沒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節目製作。」及「割喉式競爭以致節目質素下降」。
為甚麼會「過度競爭」?如果市場上太多經營者的話,那些不賺錢、甚至蝕錢的企業,理應會結業,屆時經營者數目就會減少;除非有退市限制、或退市成本過高,或企業目的根本不是賺錢,才會蝕錢也「死頂」。香港免費電視市場並沒有退市限制,也看不到退市成本過高的理由;即若亞視不是為了賺錢而存在,它能夠攤薄的廣告收入相信也十分有限。
「惡性競爭」和「割喉式競爭」,是指以過低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這是指免費電視的廣告大減價嗎?如果這一招有效的話,亞視應該早就「割喉」了吧。
政府用了三組名詞,表達同一個意思,但前提似乎是假設了五個電視台都不會倒閉,否則不會「過度競爭」而攤薄廣告收入。這說法與上周六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的說法剛好相反,他說若增發三個牌,就會有電視台倒閉。
政府似乎很關心免費電視節目的製作質素;只是,為了未來可能或者有機會出現的質素下降問題,而拒絕向現時市民見到質素最好的機構發牌,這邏輯、道理說得通嗎?
特首一再強調,免費電視台加了一倍。但對於有使用兩家收費電視服務的市民來說,感覺像沒有加過一樣。是特首,拒絕了真正的市場競爭。
今次免費發牌事件,凸顯了特首品格的重要性。一個人撒謊,要整個政府也跟着他一起撒謊;一個人的謊言,要耗上整個政府的資源和誠信來替他圓謊。這一個人,值得嗎?中央政府,你認為值得嗎?
【蘋果論壇網上版現已推出!除收錄《蘋果日報》論壇版的足本全文外,更開設網上論壇刊登更多讀者投稿,請瀏覽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eature/onlineforum,投稿網上論壇可電郵到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