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下月1日實施! 探討港澳台胞出任國際商業案件陪審員
最高法外交投資法羅東川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明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法》,今日在官網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舉行記者會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法四庭庭長王淑梅表示,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在審判權運行機制上包括5大創新,當中包括探索港、澳、台胞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充份發揮調解職能;探索允許外籍當事人使用英語參加訴訟活動;以及域外法查明平台推動建立國際知名第三方鑑定機構機制。
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表示,去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14,695宗,今年1至11月受理的涉民商事的海外案件達到18,266宗,涉及台灣與港澳的案件也有大幅增長,「印證了中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
羅東川稱,從過往的審判實踐來看,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合約類糾紛較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約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約效力的確定問題。
羅東川稱,「解釋」充份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主要體現在3大方面:
1.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約,當事人以合約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約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即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約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3. 即使在投資合約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約也可以認定有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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