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大圍捕】泛民15人提堂 被告反對區院審擬提司法覆核 下月中再訊

蘋果日報 2020/06/15 15:33

黎智英4.18大圍捕組織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

【更新】
警方早前大舉拘捕15人、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控告他們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組織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等罪,涉及四次遊行,案件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則希望將案件押後四星期,待辯方考慮就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一事提請司法覆核。案件7月15日再處理。控方並申請更改部份被告的保釋條件。據了解,控方是基於六四31周年集會一事,申請更改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等人的保釋條件,禁止他們離港,但申請最終被拒。各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據了解,控方是基於六四31周年集會一事,申請更改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等人的保釋條件,禁止他們離港,但申請最終被拒。
各被告今午進入法庭前,先為去年今日在金鐘太古廣場墮樓身亡的梁凌杰默哀三分鐘。李卓人批評是次檢控明顯有政治目的,只為威嚇全港市民,揚言不會懼怕,「你有你反對,但我有憲法權利去遊行」,相信香港人不會被嚇怕,會堅持到底。
四宗案件共涉及15名被告,包括陳皓桓(24歲,社民連組織幹事)、黃浩銘(31歲,區議員助理)、楊森(72歲,兼職大學教授)、吳文遠(43歲,管理顧問)、單仲偕(59歲,區議員)、蔡耀昌(52歲,社區組織幹事)、黎智英(72歲,商人)、李卓人(63歲,職工盟秘書長)、吳靄儀(72歲,大律師)、梁國雄(64歲,自僱)、何秀蘭(65歲,退休)、何俊仁(68歲,律師)、梁耀忠(66歲,立法會議員)、李柱銘(81歲,資深大律師)和區諾軒(32歲,大學講師)。
他們分別涉及去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四宗遊行案,均被指違反《公安條例》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代表吳文遠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甫開庭便稱,希望將本案押後四星期,待辯方考慮就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夏博義表示,雖然裁判法院無權拒絕控方的轉介申請,惟根據案例,裁判法院有權押後案件以待處理司法覆核案爭議。
夏博義並謂,根據過往案件,相信有關控罪的判刑不會超過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刑期、即單項控罪最高判監兩年的刑罰,認為刑期決定審訊地點。夏博義又表明,希望控方在押後期間,以書面形式向辯方提供轉介至區域法院的理據。
控方反對有關申請,指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決定在那一級法院審理案件。控方指,考慮到四宗案件的被告數目、證人數目、控罪的嚴重性和複雜性,故作出轉介的決定。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控方,一旦押後,控方會否按照辯方要求提供轉介原因;控方重申,基於實際考慮才作出轉介決定。惟羅官追問,到底控方會否提供原因、抑或認為根本毋須提供。控方一度申請休庭索取指示,及後表明不會就轉介決定提供進一步解釋,並謂辯方於上一次聆訊中並無提出反對。
羅官問辯方既然如此,有關押後是否已無意義。夏博義認為非無意義,因吳文遠將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亦相信並非只有他一人提出申請。他更謂,至今仍未收到控方的英文案情指控,上周五才收到轉介文件,認為控方的批評並不公平。
夏博義認為,辯方有強烈理據申請司法覆核,直指控方的轉介決定並不合理,認為四星期的押後才足以讓辯方準備並提出申請。
代表楊森的大狀表示,完全採納夏博義的陳詞,並補充指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檢控必須考慮案情、控罪的嚴重性、法律程序對公眾的重要性等九大因素。而根據案例,若律政司的決定是源於惡意或政治因素,則絕對可受到辯方的挑戰和質疑,而唯一的方式便是提請司法覆核。
羅官將該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待辯方決定是否提請司法覆核,辯方並須在兩周內通知控方有關決定。若辯方決定提請司法覆核,雙方需就法庭應否因應司法覆核申請而押後本案一事陳詞,有關聆訊將於7月15日處理。羅官並下令雙方在開庭前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呈交陳詞。
涉及8月18日的案件,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九人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月31日一案,則指黎智英、楊森、李卓人三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0月1日遊行案有10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遊行前夕、即9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四人同時被票控「公告未經批准集結」,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指四人公告一個遭警務處處長反對的公眾遊行,而上訴後反對決定沒被推翻。
就著10月20日的案件,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被控前一日在終院外干犯煽惑罪,四人同樣被票控公告罪作交替控罪。
煽惑、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監五年,公告罪則最高判監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957、1264-66、ESS7573-76、8310-13/20】
記者 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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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創黨成員李柱銘(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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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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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左)及陳皓桓(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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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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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仰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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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仰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