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聞重溫●QT案】近年多宗備受關注的同志平權案

蘋果日報 2018/07/04 10:36

同志平權QT案

有研究團體分析,港人對同志權利的取態變化走勢,與全球對同性戀者接受度提高的趨勢不謀而合。近年本港亦有多宗涉及同性戀者平權的訴訟案,引起公眾關注。
同志受養人QT案
●英籍女同性戀者QT與伴侶在英國民事結合,伴侶來港工作,QT以受養人身份申留港被拒,2014年提出司法覆核
●原審:QT被判敗訴
●上訴:QT反勝,入境處被批評性傾向歧視
●終審:入境處提上訴,重申香港法律只認可一男一女婚姻,處方沒責任接納本港法律不認可的婚姻觀念。但終院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入境處上訴。
同志入境主任案
●已婚同志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不滿公務員事務局拒讓其夫享配偶福利,合併報稅亦遭稅局拒絕,於2015年提司法覆核質疑兩局做法歧視
●原審:法庭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歧視,但稅局詮釋法例沒錯,故主任不能合併報稅
●上訴:雙方均提上訴。上訴庭今年6月指本港法律只認可異性婚姻,局方政策不屬歧視,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並判主任敗訴
●終審:梁鎮罡考慮上訴至終院。
變性人W案
●W於2008年在港完成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獲醫管局發信確定她的新性別,同年8月獲發新身份證,惟3個月後向婚姻登記官致函要求與男友結婚時卻被拒,理由是因為W並非兩條條例中所指的「女人」。W於2009年提出司法覆核
●原審:W敗訴
●上訴:W再次敗訴
●終審:W於2013年終極勝訴。終院裁定拒絕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結婚權利,並訂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指的女性,是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女性,裁定變性人有權結婚。
男男肛交違憲案
●兩名男子於2004年在停泊路面的私家車上肛交,被控非私下作同性肛交罪,觸發控罪是否違憲的爭議
●原審:裁判官以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而撤控
●上訴:律政司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
●終審:終審法院於2007年裁定控罪歧視男同性戀者及違憲,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指,條文本身針對男同性戀者,異性戀者作出相同行為卻不會控以相同控罪,明顯地兩者間有不同對待。
肛交年齡限制案
●《刑事罪行條例》規管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肛交屬犯法,與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6歲有別,年輕男同志William Leung於2004年作出挑戰
●原審:成功獲高院裁定條文歧視及違憲
●上訴:律政司不服上訴,惟上訴庭於2006年裁定,規管男性進行同性肛交的條文侵犯個人私隱及平等權利,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律政司最終決定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