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三,自然壟斷(naturalmonopoly),那產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至只有一個生產者可以存在的壟斷。很多地區,被懷疑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例如水、電的供應,政府以國營從事,或多立法例管制。既有法例管制,反壟斷法就管不着。另一方面,高斯、德姆塞茨和我,還有其他的學者,認為沒有自然壟斷這回事。
類四,沒有任何上述的壟斷條件而用各種手法爭取壟斷,例如收購、合併、封殺、捆綁銷售、以本傷人等。這是反壟斷法例一般最針對的行為,在學術趣味上也是最過癮精彩的。問題是,任何競爭行為都是要把對手殺下馬來。政府要鼓勵競爭,怎可以自圓其說,反對某些競爭行為而加之以罪?複雜但大有娛樂性,記憶所及,我會寫些案例以饗讀者。
類五,政府維護的壟斷,例如為特權利益而限制牌照數量,或國營不善,由政府以禁止競爭的方法協助不適者生存。差不多所有經濟學者都反對這類壟斷,但矛盾所在,反壟斷法例卻網開一面。目前的中國,政府維護的壟斷是多而嚴重的。最近讀到新華社報道的將於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針對的是「價格」,不是「壟斷」的本身,免不了瓜田李下,使人有政府為自己網開一面的感受。
第三罪,促成貧富懸殊,說來話長,沒有什麼趣味性。要簡說一點:絕大部分的壟斷者無錢可賺。例如區區在下的攝影天賦,不可謂不特殊矣,無奈市場無價,要孤芳自賞,賠錢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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